北京圣威特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圣威特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市浩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民终108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圣威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嘉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市浩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张存,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复康,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圣威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威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宁市浩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3民初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威特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圣威特公司向浩盈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4916.92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浩盈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不应予以采信。圣威特公司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曾经多次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过异议,鉴定单位虽做了书面回复,但答非所问、敷衍了事,一审法院依据该《鉴定意见书》作出一审判决,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1.《鉴定意见书》载明鉴定原则和鉴定方法为有合同约定依照合同约定,无合同约定依照定额规定,合同价格应依据《华谊兄弟电影城(济南)电影小镇一期工程(老济南街)A10天汇轩茶楼项目装修工程和A10/C33/D45/E65家具和道具定制生产合同》的附件1《工程量清单》中明确约定的各项单价认定,但鉴定单位故意地把上述合同附件1《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每一个单项拆分成多个零散的小项目,然后每个小项目再分别去寻找单价(合同单价或者市场定额),通过这种“裂变”手法,水涨船高,最终得出的工程总价款翻倍上涨。圣威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全费用含税单价”计算出来的工程总价款是471916.92元,而鉴定单位计算出来的工程总价款却是736470.91元,二者之间相差了近30万。2.鉴定单位在2021年6月10日下午三点半去施工现场勘验,但勘验的目的肯定是想看看合同所约定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完成程度、合同内的洽商变更增项以及合同外的增项,根据勘验内容对比合同附件1《工程量清单》,就会发现现场大部分施工范围和施工内容已涵盖在合同附件1《工程量清单》之内;无论是合同内增项还是合同外增项,在整体施工量占比中都是很小的部分。3.综上,正确的造价方法应当是合同内的施工范围按照合同附件1《工程量清单》合同价格即“全费用含税单价”来进行造价,若发生增项就按照市场定额来造价,则工程总造价最多在50万左右,绝不可能达到70多万。
浩盈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圣威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鉴定项目不存在鉴定机构拆分的说法,涉案工程14项签证都涵盖在2020年8月20日双方确认的A10现场合同解除时间点最终完成工程量中,该工程量是经双方共同现场测量后核对出来的,且双方对该工程量均无异议。涉案工程工艺、做法及材料与合同后附清单均有较大变化。圣威特公司述称增项占比很小是错误的,仅角钢转换层这一项都在十几万,因当时角钢的成本为5700块钱一吨。
浩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圣威特公司向浩盈公司支付工程款349470.91元;2.判令圣威特公司向浩盈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1857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基础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等费用由圣威特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工程概况及合同签订情况:圣威特公司将其位于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南侧、海棠路东侧、天一路北侧、文澜路西侧的华谊兄弟电影城(济南)电影小镇一期工程(老济南街)A10天汇轩茶楼项目发包给浩盈公司进行施工,浩盈公司工程介绍人及初期联系人为孙功振,圣威特公司工程联系人为张靳南、臧小军。双方前期通过微信等方式进行沟通协商,2020年6月10日,圣威特公司将《华谊兄弟电影城(济南)电影小镇一期工程(老济南街)A10天汇轩茶楼项目装修工程和A10/C33/D45/E65家具和道具定制生产合同》(加盖圣威特公司公章)原件一份寄送给孙功振,2020年6月12日,孙功振在微信中确认已经收到合同,并表示盖章后寄回。孙功振并未按照约定寄回上述合同。2020年8月19日,浩盈公司停工。2020年8月20日,孙功振通过微信向臧小军送达了关于上述合同的《补充协议》。2020年8月25日,圣威特公司张靳南向孙功振寄送《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要求浩盈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竣工时间为2020年7月10日,因浩盈公司未按时竣工,圣威特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浩盈公司在收到《解除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撤场。2020年8月21日,浩盈公司撤场。
二、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内容;4、承包范围:见本合同附件1《工程量清单》;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和文明施工、包成品保护、确保承包范围内工程按时验收通过、包移交、包市场风险、包税金的形式由乙方(浩盈公司)承包。二、合同工期总天数为37天,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6月3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7月10日。三、工程质量标准;四、工程价款合同总价(含税率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90000元。A10天汇轩茶楼大咖请就位项目的装修工程总价为?1050000元;A10/C33/D45/E65家具和道具定制生产工程总价为?240000元。本合同金额是固定总价,不因为报价清单的某种拒不缺失增加费用.....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4、工程款支付4.1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甲方将在收到业主相对应的款项后,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向乙方支付每期款项,如遇业主迟延付款,则甲方有权相对应地迟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4.1.1合同生效,进场资料准备齐全后,材料、人员进场后3日内,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即¥129,000.00元整;4.1.2进度工程款将按照如下方式进行支付:(1)每月25号前,乙方将本月已完工程的工程量进度报表及相关结算资料上报甲方,待甲方对相关资料审核完毕后,作为当期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于次月支付乙方上月已完产值的70%。第一次进度款的实际支付金额须减去本合同已经支付的预付款金额(即合同金额的10%)。所有的进度款项(含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超过合同总额的60%。(2)甲方未予审核的确认的工程量,不能视为甲方对其的默认,只有当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认可时,方表示该工程量的计算得到确认。(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式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未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的,甲方不予计量,并视为乙方放弃当期支付请求。(4)甲方依本条约定确认的工程进度款仅为中期付款依据,对双方不产生任何合同价款确认方面的约束力,且并不视为对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的确认。(5)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价款或费用及其他依本合同约定追加的合同价款由双方确认后在最终结算时一并支付。4.1.3本合同范围内工程全面完成、经甲方和业主方进行验收,由甲方和业主方确认质量合格,验收通过并出具书面验收合格单后且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验收款,即¥129,000.00元整;4.1.4乙方提供完整的且符合甲方、监理、审计公司等单位要求的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经过甲方及业主方对乙方报送的结算资料审计完成,乙方认可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价款或费用及其他依本合同约定追加的合同价款由双方确认后在最终结算时一并支付。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结算资料应包括其结算总价及明细表。甲方在收到该结算资料后予以审核,并经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甲方未对该结算资料提出意见不能视为默认,仅在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后,结算资料方视为认可。4.1.5本工程结算总价剩余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即¥64,500.00元整。质保期为贰年,质保期届满后,当满足合同通用条款第14.5条约定之条件时,质保期间无任何质量问题满贰年后30天内,甲方无息向乙方返还质保金。4.2乙方需在每次付款前7个工作日为甲方开具发票。乙方开具并提供的发票必须符合国家财务及税务相关规定”。
三、付款及发票2020年6月16日,圣威特公司转账给浩盈公司包括105万元施工工程款的10%和24万元家具款的30%共计合同首付款177000元。截止至2020年6月24日,浩盈公司向圣威特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为67万元,并于2020年6月30日,孙功振将发票寄送至圣威特公司。2020年8月17日,圣威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2020年8月17日之前支付70%工程款向浩盈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210000元。
四、鉴定意见2021年5月27日,浩盈公司提交鉴定申请书,要求对其承包的华谊兄弟电影城(济南)电影小镇一期工程(老济南街)A10天汇轩茶楼项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21年8月3日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瀚景【2021】工程鉴字02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套用定额等市场价765509.47元(根据浩盈公司);二、合同价格+套用定额等市场价:736470.91(根据圣威特公司)。浩盈公司支付鉴定费2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浩盈公司与圣威特公司是否签订了书面施工合同。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浩盈公司对涉案项目初期的联系人孙功振在与圣威特公司项目负责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双方针对涉案工程相关合同的签订进行了讨论,圣威特公司根据双方讨论的结果制定了《华谊兄弟电影城(济南)电影小镇一期工程(老济南街)A10天汇轩茶楼项目装修工程和A10/C33/D45/E65家具和道具定制生产合同》,并寄送给了浩盈公司,虽然孙功振在收到该份合同之后并未寄回,但是根据双方之后的聊天记录和圣威特公司后续的付款进度等都可以证实浩盈公司认可该份合同的存在,浩盈公司并未对后期圣威特公司按照该合同履行付款义务提出异议,并且后来浩盈公司在该份合同的基础上制定《补充协议》并送达了圣威特公司。综上可以认定《华谊兄弟电影城(济南)电影小镇一期工程(老济南街)A10天汇轩茶楼项目装修工程和A10/C33/D45/E65家具和道具定制生产合同》为有效合同。诉讼中,双方对《A10现场合同解除时间点最终完成工程量(截止2020年8月20日)》中载明的工程量均无异议。因双方对合同中有部分工程量的计价方式未约定,浩盈公司申请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鉴定意见书》,圣威特公司对《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该异议进行了书面回复,圣威特公司并未提出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于《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结论予以认定。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一审法院认为最终工程量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价格和市场定价结合进行计算浩盈公司主张全部工程量按照市场定价计算,故应该按照《鉴定意见书》中鉴定结论2确定工程价款为736470.91元。圣威特公司已经支付38.7万元,故圣威特公司应支付浩盈公司剩余工程款349470.91元。圣威特公司迟迟未足额支付浩盈公司工程款的行为损害了浩盈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应由圣威特公司自起诉之日起(2020年1月20日)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以剩余欠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浩盈公司支付利息。关于鉴定费的承担,因双方对工程量的计价方式无明确约定导致需要鉴定,因此鉴定费应由双方均担为宜。关于保险费用,系浩盈公司向圣威特公司主张权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该费用应由圣威特公司负担。
本案经调解未果,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限北京圣威特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宁市浩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349470.91元;二、由北京圣威特科技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以349470.9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济宁市浩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利息;三、由北京圣威特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宁市浩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10000元;四、由北京圣威特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宁市浩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险费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42元,减半收取计327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120元,由北京圣威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是否应予采信。
涉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系依浩盈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机构确定施工工程量的依据即《A10现场合同解除时间点最终完成工程量(截止2020年8月20日)》系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的工程量,《华谊兄弟电影城(济南)电影小镇一期工程(老济南街)A10天汇茶楼项目装修工程和A10/C33/D45/E65家具和道具定制生产合同》虽附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但其载明的项目名称与双方签订的工程量列表项目并非一一对应,一审法庭调查中圣威特公司认可对工程量列表中项目造价鉴定有合同约定的依合同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市场价格计算,故鉴定机构对于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列表的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能够对应的,以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价格为计算依据,不能对应的项目按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并无不当,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依法应予采信。
综上所述,圣威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42元,由上诉人北京圣威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尹 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宋文燕
书 记 员  赵雪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