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8125号
原告:北京圣威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6号楼13层02室。
法定代表人:杨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钦,北京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8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圣威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圣威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圣威特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圣威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 囡
审 判 员 曲育京
审 判 员 郭 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宫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