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张掖市弘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宏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民初1652号
原告:张掖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60007857G。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黑河流域张肃公路以南黑河砂石**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宏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395032081X。
法定代表人:郑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引大住宅楼**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宏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掖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愿庭外协商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3元,减半收取2536.5元,由原告张掖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再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536.5元。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