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4073号
申请人:盐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文景花园16幢36号。
法定代表人:沈中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新洋经济区新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友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盐城润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人民南路5号盐城国际创投中心南路5010室。
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盐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润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盐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润洋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盐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润洋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盐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日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保全申请。
审判员 李呈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