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4073号
申请人:盐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文景花园16幢36号。
法定代表人:沈中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新洋经济区新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友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盐城润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人民南路5号盐城国际创投中心南路5010室。
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盐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润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盐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润洋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盐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润洋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盐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日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保全申请。
审判员  李呈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