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407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文景花园16幢36号。
法定代表人:沈中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新洋经济区新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友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盐城润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人民南路5号盐城国际创投中心南路5010室。
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润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1月11日依法作出(2021)苏0991民初407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润洋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润洋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呈蕴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赵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