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617-1号
原告: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孙英村**。
法定代表人:金生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兵、夏韬(实习),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新洋经济区新盐路**。
法定代表人:李友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92元,减半收取54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70元,合计9716元,由原告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德祥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菁菁
书 记 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