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617号
申请人: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孙英村**。
法定代表人:金生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新洋经济区新盐路**。
法定代表人:李友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方,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人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方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额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方银行存款75万元,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等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姚德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菁菁
书 记 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