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540号
申请人: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羊中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兵、夏韬,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友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方,男,1971年5月20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人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方银行存款38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和扣押。申请人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方银行存款3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