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23某某与江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223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亮星,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1464156,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新洋经济区新盐路**。
法定代表人:李友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顾伟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