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223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亮星,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1464156,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新洋经济区新盐路**。
法定代表人:李友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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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顾伟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