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7046号
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山区朱泾镇鸿电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新洋经济区新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盐城贝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凤凰南路20号3幢(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盐城贝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盐城贝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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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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