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振安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成立与黑龙江省振安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初393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成立,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振安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和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晔,陕西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南段**div>
法定代表人:腾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鑫伍,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成立与被告黑龙江省振安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立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立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86元,减半收取12543元,由*成立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