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振安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振安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汉中万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02财保32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汉中万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776

法定代表人:杨海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振安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029

法定代表人:李振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玉鸽、朱晔,陕西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869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海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汉中万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振安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66日作出(2019)陕0702财保32号民事裁定,以人民币1750000元为限,冻结了被申请人汉中万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中山街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0955)、长安银行汉中中心广场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8666)的银行存款。被保全人汉中万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611日向本院提供其名下坐落于汉台区XX大道XX广场XX号楼(商业部分)24-2-6号商铺(建筑面积56.27平方米,房权证汉台区字第11xxxx号),第三人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XX街XX户人民币149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汉中万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汉台区XX大道XX广场XX号楼(商业部分)24-2-6号商铺(建筑面积56.27平方米,房权证汉台区字第11xxxx号);

二、冻结第三人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XX街XX户人民币1490000元;

三、解除以人民币1750000元为限对被保全人汉中万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中山街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0955)、长安银行汉中中心广场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8666)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任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