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振安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市道外区润泽消防器材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民终372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润泽消防器材商店,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七道街50号-1至1层。
经营者:顾晓民,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外区润泽消防器材商店经营者,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一审被告:黑龙江省振安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群力星光耀二期办公楼B座7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锁,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道外区润泽消防器材商店、一审被告黑龙江省振安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9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上诉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减半收取2,52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锐锋
审判员  王振宇
审判员  杨大为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薛甜
书记员那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