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乾坤(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康乾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6511号
原告陕西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房。
法定代表人刘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花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康乾坤(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罗时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康乾坤(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79元,减半收取3389.5元,由原告陕西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薛建涛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师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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