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乾坤(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与**,安康乾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柞水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1026执592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0年5月7日,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住柞水县井路口,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0********。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2年1月11日,汉族,陕西省留坝县人,住留坝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2********。

被执行人:安康乾坤(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柞水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柞水县湾潭子加气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6MA70WR90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康乾坤(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柞水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1026民初7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二被执行人在2021年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所欠劳务费1000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5元。协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案件执行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1026执5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兰国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程 凡

书 记 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