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乾坤(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与安康乾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柞水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1026执3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安康乾坤(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柞水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安康乾坤(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柞水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72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二被执行人在2020年6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所欠劳务费728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5元。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1026执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兰 国 华

审 判 员 胡 盛 刚

审 判 员 张 兵 伟



二0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程 凡

书 记 员 霍 国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