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1026执3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安康乾坤(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柞水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康乾坤(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柞水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350元。执行中,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二被执行人在2020年6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所欠劳务费3000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25元。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1026执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兰 国 华
审 判 员 胡 盛 刚
审 判 员 张 兵 伟
二0二0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程 凡
书 记 员 霍 国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