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邦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北京邦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执保155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士森,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邦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涛,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邦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北京邦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账户81×××52_000001存款297083.62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