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民初24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7306666130,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华德路620号。
法定代表人:张士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军,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邦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774481733,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鹏,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新华区,系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邦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鲁1422民初244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北京邦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7083.62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邦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邦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邦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7083.6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爱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