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执1070号之二十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邦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业园盈路7号。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