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浏阳市北盛镇朝晖租赁部、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民初7284号之一
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朝晖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乌龙新村。
经营者:周诗完,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城厢镇东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俊。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朝晖租赁部与被申请人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周诗完所有的坐落于浏阳市××镇××社区××组的住宅一栋的查封(浏房权证字第7×**);
二、解除对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的冻结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应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逢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