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黔2702执749号
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商航(劳动争议)一案,福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福劳(人)仲案字〔2020〕8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人商航支付1.940781万元;
承担本案执行费约191元(以实际到位金额计算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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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附:(2021)黔2702执749号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