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2民初2220号
原告: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城厢镇东山路,组织机构代码9152270221634227XN。
法定代表人:王俊,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冯文举,均系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公司,住所地福泉市金山办事处金山北路二层,组织机构代码91522702057066238X。
负责人:黄俊波,系支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27层2711室,组织机构代码911100007109337022。
法定代表人:肖建友,系该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系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文荣,系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8元,已减半收取1624元,由原告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黔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涂朝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