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黔2702执201号
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江彭(司法确认)一案,本院作出的(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2021)黔2702民特50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及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人江彭支付15.54517万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约2232元(以实际到位金额计算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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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附:(2022)黔2702执201号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