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1月3日生,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石国斌,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倞,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城厢镇东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21634227XN。
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福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金山办事处洒金北路财政局大楼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347053902J。
法定代表人:蔡世海,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xxxxxxxxxxxx,住所地贵州省xx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7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向你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你们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福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xxxxxxxxxxxx工程欠款79114660.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7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中协议第二条约定付款时间节点应付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福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xxxxxxxxxxxx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79114660.98元为基数*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延迟履行期间计算,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完毕之日止);
三、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24936.65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64485元、执行费146809元。
四、如被执行人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福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xxxxxxxxxxxx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育义
审 判 员 梁作永
审 判 员 李 鸿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武文峰
书 记 员 邹彬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