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浏阳市北盛镇朝晖租赁部与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2民初968号

原告:浏阳市北盛镇朝晖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乌龙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81MA4P4U0G14。

经营者:周诗完,男,196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金山办事处东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21634227XN。

法定代表人:王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原告浏阳市北盛镇朝晖租赁部与被告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浏阳市北盛镇朝晖租赁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浏阳市北盛镇朝晖租赁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    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信陵(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