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2民初730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2月15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宽,系福泉市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城厢镇东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21634227XN。
法定代表人:王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
原告***诉被告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已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瑞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