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2民初730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2月15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宽,系福泉市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城厢镇东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21634227XN。

法定代表人:王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

原告***诉被告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已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瑞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