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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西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民辖终5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现住广西南宁市。 原审第三人:广西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8号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B3栋1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39723884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西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7民初766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中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孟 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