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科保防雷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新科保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与严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琼0108民初433号
原告:海南新科保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东部开发南六小区毕佛利别墅2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正,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公民身份证号:4207041985122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新科保防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严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新科保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新科保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7元,由原告海南新科保防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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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娇苗

书记员张蓝予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审核、撰稿:***校对:**苗印刷:***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2月24日印制(共印1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