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822民初1783号
原告杭州顺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山安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2020年10月1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顺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7元,保全费2705元,由原告杭州顺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雨笋
书记员 钱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