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顺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体育局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8执异2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杭州顺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上湖村太平桥5-1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体育局,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投资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顺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顺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杭州顺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2)营执指字56号执行裁定书。事实及理由如下:该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顺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于2022年12月22日作出(2022)营执指字56号执行裁定,载明:申请执行人杭州顺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杭州顺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依据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8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以(2020)辽08执229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以(2021)辽08执406号案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在鲅鱼圈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8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由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认为,异议人对本院(2022)营执指字56号执行裁定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应指定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执行的问题,因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执行属于人民法院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起异议的范围,对此,本院不进行审查。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杭州顺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林 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乔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