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立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某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9710)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8民初277号
原告:***,女,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姣姣,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村民,住该处,身份证号码:410XXXXXXX********。
被告:河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157。
法定代表人:王乾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亮亮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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