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冀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冀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8民初363号之一 原告:衡水冀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中兴路南侧***苑**商业街**。 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131128308157848L。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城县六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集市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衡水冀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2021年3月24日,原告衡水冀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衡水冀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水冀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淑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