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8民初363号
申请人:衡水冀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中兴路南侧***苑B区商业街2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308157848L。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原告衡水冀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冀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自愿以个人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行的62×××29账户存款10000元为申请人衡水冀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时冻结担保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行的62×××29账户存款1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原告衡水冀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淑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