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洋华联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嘉洋华联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执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嘉洋华联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52618N,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浦江路31号。

法定代表人:俞文娟。

委托代理人:戚威,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菲儿,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03672639B,住所地常熟市碧溪镇浒浦浒西村。

法定代表人:秦惠明。

江苏嘉洋华联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1民初4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向江苏嘉洋华联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票面价税金额为228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现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1年1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1月4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户籍、税务、公积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宝收货地址、出入境信息及其名下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1年4月10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1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江苏嘉洋华联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销本案执行请求。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581民初4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鑫

审 判 员  吕军鹏

审 判 员  徐振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韦德华

书 记 员  薄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