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洋华联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嘉洋华联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81民催44号
申请人:江苏嘉洋华联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浦江路31号。
法定代表人:俞文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丽芳,该公司会计。
申请人江苏嘉洋华联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10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嘉洋华联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00005125671478、票面金额为1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嘉洋华联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苏嘉洋华联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志强
审判员  钱国平
审判员  尤 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钱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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