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财保66号
申请人: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唯新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丁善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梦茹,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天睐,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力神电池(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技城昆仑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孙淑洋。
申请人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力神电池(苏州)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力神电池(苏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498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苏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力神电池(苏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498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荣祖
审判员 钱一军
审判员 顾 茵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