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民初8159号
原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8580307L,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唯新路**。
法定代表人:丁善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天睐,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梦茹,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建中,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钦明,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智能”)诉被告时建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时建中于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21日裁决中科智能支付时建中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74433.33元;不予支持时建中的其他仲裁请求。时建中及中科智能均对仲裁裁决不服,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时建中与中科智能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分别向本院诉讼,故两案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苏0591民初810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邵婷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施 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