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1925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191民初1925号
原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8580307L,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唯新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丁善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子高,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天睐,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MA1MMHFF36,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大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侯小贺,总经理。
理了0人:侯小贺(未到庭)原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与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力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子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力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866681.11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3646.49元(以866681.1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6日止;此后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被告将其年产30亿瓦时锂离子动力电池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全厂区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公开对外招标,原告投标后中标。2017年6月,原、被告签订了《全厂区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上述工程,合同价790万元及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工程款支付为被告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审计完成后付至总进度款95%,质量保证金为5%工程款,质保期满两年后,剩余全部工程结算款于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通知及时进场施工,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质保到期日2017年11月1日为2019年10月31日,被告委托2018年12月24日的立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咨询报告,确定最终审核金额8359003.43元。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492322.32元,尚欠866681.11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请法院支持上述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力信公司未答辩,亦未质证。
原告中科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施工合同、开工通知令、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结算审核咨询报告扫描件、质保期满质保验收证明、企业询证函等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0日,原告中科公司与被告力信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将力信公司年产30亿瓦时锂离子动力电池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全厂区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发包给中科公司承包,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6月15日、竣工日期2017年8月15日,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790万元(含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完成付至总进度款的95%,质保期满两年后,剩余的全部工程结算款于24个月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缺陷责任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等。
嗣后,原告中科公司组织进行了施工。2017年10月8日上述案涉工程竣工,原告中科公司、被告力信公司及监理单位中技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均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加盖公章确认竣工验收合格。
2018年12月24日,立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被告力信公司委托出具了一份《工程结算审核咨询报告》,载明:力信公司年产30亿瓦时锂离子动力电池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全厂区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工程二审复核金额为8359003.43元。
2020年5月14日,力信公司曹春华签字确认案涉工程质保到期日为2019年10月31日,并备注“质保期内相关问题已维修完成,同意验收”。
另查明,原告中科公司曾向被告力信公司出具了一份2020年8月企业询证函,载明:力信公司年产30亿瓦时锂离子动力电池研发项目,原合同金额790万元,结算金额8359003.43元,截止2020年7月31日完工进度100支付工程进度款7492322.32元。被告力信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在上述询证函上加盖公章确认并由经办人员曹春华签名备注“原合同金额7900000.00,已付款金额7492322.32,结算金额8359003.43”。
另查明,本案诉讼前,原告中科公司向本院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中科公司与被告力信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
原告中科作为承包人已完成施工,且案涉工程也已竣工验收合格,故原告有权要求发包人被告力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根据原、被告双方确认的企业询证函,案涉工程总价款金额8359003.43元,截止2020年7月31日已付工程款金额7492322.32元。由于被告力信公司已确认案涉工程质保期于2019年10月31日到期且质保期内问题已维修完成,故被告力信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于2019年11月1日付清工程款8359003.43元。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力信公司尚欠工程款866681.11元,被告力信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故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故对原告中科公司主张要求被告力信公司支付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工程款866681.11元;
二、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866681.1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02元(原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已全部预交),由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账户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镇江新区支行营业部;账号:62×××61)。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 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鞠恩春
书 记 员  徐 勋
附上诉须知及本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上诉须知
一、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相关审判庭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以便连同案卷移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具体公式附后)。上诉时未预交的,最迟在上诉状提交后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二审法院不再催交,直接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
三、当事人可凭判决书和上诉状到镇江市中级法院交费。请勿以现金存款的方式交费。交费后,应在三日内将交费凭证递送我院,以便及时将案件材料移交中级法院。
四、上诉人不另预留送达地址的,上诉人住所地即为法律文书送达地,法院按住所地邮寄法律文书,即使退回,也视为送达。
附财产案件诉讼费用计算公式






标的范围(万元)





诉讼费(元)









0





50









1≦X≦10





2.5%-200









10≦X≦20





2%+300









20≦X≦50





1.5%+1300









50≦X≦100





1%+3800









100≦X≦200





0.9%+4800









200≦X≦500





0.8%+6800









500≦X≦1000





0.7%+11800









1000≦X≦2000





0.6%+21800









X≧2000





0.5%+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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