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03执13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锦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318号世纪大厦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742804043。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3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129670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1846元,但被执行人江西省锦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锦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51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