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万博通信有限公司

青岛万博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特139号

申请人:青岛万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法定代表人:戴仁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一星,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9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正,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梅,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青岛万博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博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万博公司称,一、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委受理***的仲裁申请后,未向万博公司送达仲裁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未与万博公司取得联系。仲裁委确定开庭时间后,亦未向万博公司邮寄开庭通知书。万博公司一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电话畅通,但仲裁委未与万博公司联系。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电话联系万博公司去领取仲裁裁决书,万博公司对此提出质疑并投诉,仲裁委承认邮寄传票时,因工作疏忽没有有效送达,但拒绝撤销仲裁裁决重审审理此案。二、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仲裁委认定万博公司给***“当月发放上月工资”,与事实不符,万博公司均是当月发放当月工资,仲裁认定***2020年2月收到的工资为1月工资,错误。三、仲裁委在未经有效通知、送达的情况下,缺席裁判作出错误裁决,剥夺了万博公司的诉讼权利,存在枉法裁决的行为,综上,裁决书裁决错误,请求依法撤销。

被申请人***未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4月14日,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岛市仲裁委)立案受理***的涉案仲裁申请。2020年4月20日,青岛市仲裁委向万博公司邮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递邮件一份,单号为1005660156799,案号为(2020)530号,邮寄内容为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收件人姓名为戴仁庆,电话为8667×××6,单位名称为青岛万博通信有限公司,地址为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85-1号龙泽山庄4-101。该邮件后被退回,改退批条记载为改退原址、迁移新址不明,电联退回。青岛市仲裁委于2020年5月15日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送达公告一栏发布《青劳人仲案字[2020]第530号应诉公告(受送达人:青岛万博通信有限公司)》。

2020年8月3日,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劳人仲案字[2020]第530号裁决书,裁决:一、万博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0年2月工资3500元。裁决书作出后,青岛市仲裁委又于2020年8月4日向万博公司邮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递邮件一份,单号为1002678982499,案号为(2020)530号,邮寄内容为裁决书,收件人单位名称、地址、姓名、电话同上,该邮件亦被退回,改退批条载明,迁址电联退回。万博公司称,该案文书送达期间,单位未迁址,电话畅通,但均未收到上述两份邮件邮递员的电话联系和投递,后来万博公司是接到仲裁委电话到仲裁院自行领取的裁决书。

又查明,经万博公司当庭确认,万博公司的有效送达地址为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85-1号龙泽山庄4-101,有效办公电话为8667×××6。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仲裁部门作出的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万博公司主张仲裁委受理***的仲裁申请后,未向万博公司送达仲裁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万博公司未能到庭参加庭审,青岛市仲裁委未经有效通知送达即作出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青岛市仲裁委认定***工资发放方式为当月发放上月工资,认定事实错误。本院认为,首先,关于送达问题。经万博公司当庭确认,青岛市仲裁委向万博公司邮寄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填写的地址、电话均为万博公司有效送达地址和电话,根据物流信息和改退批条,邮递员投递时已经通过该电话联系万博公司工作人员,但万博公司要求退回,应当视为已经向万博公司有效送达,且在该邮件被退回后,青岛市仲裁委于2020年5月15日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送达公告一栏向万博公司发布应诉公告,程序并无不当。青岛市仲裁委关于本案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万博公司主张其未收到通知、送达程序违法,存在枉法裁判,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万博公司主张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本院认为,认定事实问题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万博公司据此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万博公司申请撤销青劳人仲案字[2020]第530号裁决书的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青岛万博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青岛万博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 喆

审判员 孙向东

审判员 齐 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于遨洋

书记员 王冉冉

书记员 贾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