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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青岛万博通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2783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现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万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85号-1龙泽山庄4-101。
法定代表人:戴仁庆。
原告***与被告青岛万博通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韩桂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