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万博通信有限公司

青岛万博通信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1717号

原告:青岛万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85号-1龙泽山庄4-101

法定代表人:戴仁庆,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6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山路389号

负责人:官本岩,经理

原告青岛万博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不服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17日所做的青黄劳人仲案字[2020]第2243号《裁决书》,特向我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故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鲁0212民初3544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 判 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宫文萍

书 记 员  王惟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