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万博通信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万博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3259号

原告:**,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臣,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万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戴仁庆,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斌,系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官本岩,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万博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博通信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胶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并询问原、被告后发现:**曾以万博通信公司、电信胶南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62927.99元、带薪休假工资10849.2元、赔偿金141588元。仲裁委查明,**与万博通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作地点位于电信胶南分公司所处的黄岛区。2020年9月17日,仲裁委作出裁决:1、被申请人万博通信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5424.82元、经济补偿金64894.5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万博通信公司不服该裁决,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20年12月2日受理其请求;**也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受理其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万博通信公司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合同履行地在青岛市黄岛区;因此,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和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但是,根据该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仲裁委作出裁决后,万博通信公司与**先后分别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和本院提起诉讼,故依据前述规定,本案应移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缴),退还原告,由其在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另行缴纳。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成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葛磊

书记员邢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