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鸿盛思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622民初338号
原告: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高新区龙岗片区三川水工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59986995D。
法定代表人:李建林,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国强,公司员工。
被告: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高新区龙岗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079025007Y。
法定代表人:刘小伟,公司董事长。
被告:鸿盛思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炬能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787745639。
法定代表人:刘小伟,公司董事长。
原告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鸿盛思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国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鸿盛思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人民币417.17万元,并从2018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直至款项清偿为止;2.判决被告鸿盛思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原告处置自有管材阀门项目,由被告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原告该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成品与半成品、废料等。加上已发贷管材、材料,价值共计417.17万元。详见双方分别于2017年6月15日与10月27日签字确认的《资产交接清单明细表》、《废料交接表》。由于被告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及时向原告支付上述受让款、货款,2018年1月24日,由原告与两被告达成由三方共同签署的《还款协议》,确认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被告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尚拖欠原告管材项目设备、原材料、成品与半成品价款共计417.17万元;被告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于2018年3月31日前偿还所欠原告上述款项,逾期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直到款项清偿为止;被告鸿盛思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鉴于被告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被告鸿盛思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诉讼中被告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鸿盛思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均没有答辩及提交证据材料。且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应诉,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鸿盛思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即未提出弃议,也未提出不同意见,故对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欠款人民币417.1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息,从2018年3月31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鸿盛思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40,173.6元,减半收取计20,086.8元,由被告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建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