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7994号
原告: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高新区龙岗片区三川水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建林,董事长。
被告:天津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竹苑路六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玉梅,执行董事。
原告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间存在基表购销业务,自2011年5月25日至2021年1月22日期间,原告先后向被告发货4,861,467.6元,截止2021年1月1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480,798.2元,尚欠380,669.4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80,669.4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天津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实际经营地不在注册地,而是在天津市西青区,被告一直在该地址经营办公,故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本案应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产品购销合同》载明的被告地址为天津市,应视为被告对住所地的确认,原告以该地址为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于法有据。上述地址属于本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综上,被告向本院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天津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莉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谭嘉欣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正、副本递交本院,并按照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
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
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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