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1776号
申请执行人: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高新区龙岗片区三川水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竹苑路六号D座6门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179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下事项:被执行人天津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尚未履行的货款296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已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3年3月9日、3月10日、3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天津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
银行信息:本院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3298.27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3.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天津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金额296000.0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63298.27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32701.73元(未含利息、罚息、复利等),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尹 航
审 判 员 梁 嫣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芮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