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5民初347号
原告:山东枫荷苑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东来尚城C区6号楼3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盛子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焰鹏,临沂兰山正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137号楼2号楼4-201室。
法定代表人:孟繁胜,总经理。
被告:台儿庄区邳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邳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兆全,镇长。
原告山东枫荷苑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荷苑公司)与被告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台儿庄区邳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邳庄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枫荷苑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82625.5元及利息。事故和理由:2010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将“台儿庄区小季河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及配套工程分项水生植物栽植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告按约定进行施工,但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剩余582625.5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台儿庄区邳庄镇人民政府作为工程发包方应依法承担责任。
远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远景公司住所地为济南市历下区,案件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建筑工程所在地为枣庄市台儿庄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远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驳回远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显礼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明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