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枫荷苑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山东枫荷苑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民辖终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137号楼2号楼4-201室。
法定代表人:孟繁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枫荷苑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东来尚城C区6号楼3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盛子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儿庄区邳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邳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赵敬彬。
上诉人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枫荷苑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台儿庄区邳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9)鲁0405民初3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原临沂枫荷苑园林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签订的施工协议书中约定了由乙方当地仲裁管辖,故本案应由临沂市仲裁委员会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甲方)与山东枫荷苑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乙方)在《施工协议书》中约定:如甲方违约,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乙方有权向当地仲裁及法律部门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以上仲裁协议无效,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审法院作为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洪光
审判员  杜兆锋
审判员  党园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