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枫荷苑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临沂枫荷苑园林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临沂枫荷苑园林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2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02财保579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居民。
被申请人临沂枫荷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瑞**都东单元501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枫荷苑园林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枫荷苑园林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号小型汽车一辆(保全金额25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要求对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临沂枫荷苑园林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号小型汽车一辆。
查封、扣押的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诸葛少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明明